第4个回答 2010-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患病后医疗期已满时,用人单位应该给该劳动者安排其他劳动岗位,如该劳动者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