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0-02
[案例描述]1999年,王先生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王先生失业。按照当时的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在享受了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就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2001年,王先生再次失业。按照规定,王先生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他可以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请问:王先生总共应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金待遇?
[案例分析]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2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即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10个月,再加上此次失业期间应享受的保险金期限18个月,总共为28个月。但是,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所以王先生应当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