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7-05-12
1、《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