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案的受理地址在事发地还是在被告人的常住地

我是重庆人,两年前在厦门一家物流公司打工跑长途车,公司收我押金1万元,还不给我签劳动合同,于是我和公司几个同事于2008年7月把公司告到了劳动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退还押金和双倍工资补偿,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公司不服于同年9月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公司立即退还押金,不支持双倍工资补偿,公司至今不履行,我于今年6月向厦门湖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现以我以前在公司与同事发生纠纷受伤住院的报销发票为由,向厦门湖里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我,并申请财产保全,请问厦门湖里法院有权受理吗?(我2008年离开公司后一直在重庆老家)
1、我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寄给我一份民事裁定书,已经受理并支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把两件事和一起了。2、厦门算我的合同履行地吗?

借款合同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厦门法院管辖没有问题。
另外,你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而公司起诉你的是借贷纠纷,互不影响的。你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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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3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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