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

如题所述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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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情与法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1、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

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

情与法是什么意思?
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指在处理事情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情感因素,尽量去满足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但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保持合法性。情和法的关系是有机统一的,不能偏废其一。有时情感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作为社会成员,我们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情感为借口去做违法的事情。如...

怎样看待情与法?
情与法的关系应当体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执法者应以民为本,真情执法,以期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其次,法不容情,法律应被用来捍卫其神圣与尊严,不容任何法外之情;最后,执法者应保持正义之情,以坚定的职业操守和品格执行法律。1. 执法者应将真情融入法律执行中,实现执法的最佳境界。法律不仅是...

检察人员如何在办案中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
因此,作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去依法行使检察权。检察人员是护法者,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

你是怎么看待“情”与“法”之间的关系的?
情是情,法是法,法律是严肃而庄重的,情是人的一种天生的一种情感,两者不能混淆,法外是情,所以要分清楚法与情。

情与法真的是矛盾的吗?
情与法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统一的,体现在三个层面:情感融入法律执行中,力求执法成效最大化,这里的“情”指的是执法者对民众的深情;法律面前不容情,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这里的“情”指的是不应超越法律的私人情感;正义之情,培养坚定不移的司法品质,这里的“情”指的是执法者的廉洁自律和职业...

情与法的关系!(详细点)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

法跟情的辩证关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关于“情与法”“法”是约束人的,每个人都有惰性,就要靠法来约束自己。而当人犯了法还要靠人间真情来挽救他。不能因一时的过错就判他死刑呀

你是怎么看待“情”与“法”之间的关系的?
当然,一个是感性,一个是理性。他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开的。所以,人们通常会说法外开恩,这就是在说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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