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等有主观故意做伪证陷害当事人定罪的或者为了政绩故意强行定罪的,当然是枉法裁判罪了。
如果确实没有故意的,但是存在过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误判了冤假错案,肯定也要追究行政处分的责任
以上对于被害人肯定也是有国家赔偿责任的。
我想问的是,我们假设一些案件,作案人员手段极其高明,现场/证据伪造手段极其专业,并蓄意嫁祸给他人。导致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时候,实在无法看出破绽,以致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判了冤假错案,抓了好人。后来真正的犯罪人因为另案被抓真相大白的
此时,办案的公检法人员需要追究何种相应的责任?还是没有责任?
国家赔偿应该还是要赔的吧?
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个真实案例,被冤枉的人有一个同卵孪生兄弟
两人长得一摸一样,DNA都一样。但是兄弟都从来不知道对方的存在,父母都死了,弟弟是小时候被父母丢弃的,弟弟连出生记录都没有。
后来他弟弟实施了强J,不仅是现行犯,而且被害妇女和现场目击证人都清清楚楚辨认出了嫌疑人的外貌,现场物证也非常充分
最后哥哥被警方提取精液中的DNA的手段抓获了,被害人和现场证人都明确辨认出嫌疑人就是他
人证物证勘验鉴定完全吻合。
最后由于哥哥提供了不在场证明,警方觉得有疑点又侦查了很久才发现真相。
那如果此案那个哥哥当时独处,没有办法提供任何不在场证明,导致被判成冤假错案的话。最后如果真相大白,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需要追究责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