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理健康证,也不得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检测2对半的,医院也不能将检测结果交给除了本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具体过程请收集好证据,比如全程录音,如果他们违反规定,你可以起诉,通常可以获得几万赔偿。现在法律环境很好,官司比以前容易多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注:本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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