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以下分别简称: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依法直接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认定
(一)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2.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
3.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的明确确认。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其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
具体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应当转企或逐步转企;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未要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单位收入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1.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关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2)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
(3)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又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二类。
4.不符合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条件,但承担的职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时纳入公益一类。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区县党委、政府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
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对其他职能进行剥离和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且职能难以剥离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