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不同,判决也不同,具体参考法律相关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规定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扩展资料
盗窃案例
宋某,1999年出生,打工期间,结识了朋友杜某,在杜某的提议之下产生盗窃念头。
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宋某伙同杜某(已被行政处罚)先后到山东省乳山市大乳山风景区、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等处,采用脚踹、砸玻璃等方式盗窃作案13次,盗窃香烟及物品一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其犯罪数额认定为17035元。
通过社会调查和法庭审理,乳山法院认真分析了被告人宋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和犯罪前后的表现。被告人宋某性格沉默寡言,遇到事情不懂得与父母沟通。打工期间,结交不良朋友,产生盗窃念头,初次盗窃时,已有后悔心理,但因害怕父母的责备而怯于告诉父母。
其获得盗窃物品的刺激心理以及不劳而获的感觉使得年纪轻轻的宋某愈发胆大,盗窃作案后的暂时风平浪静让宋某误以为盗窃犯罪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在短短四个月时间中,作案十三次。但被告人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宋志高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退还受害人,且退赔部分受害人损失,对被告人宋志高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盗窃罪
参考资料来源:乳山市人民法院 人民网-结交朋友不慎 疯狂盗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