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问题:第一:这第一款和第二款如何理解?
第二:我拍图片这个题目应单独立案还是不用单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2015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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