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因没有签定用工合同,所以工资支付方会以劳务支出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个税法,劳务费扣除额为800元,超过部分计算劳务所得个税。
但是,这种处理是有问题的。临时工也是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予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而如果支付方按劳务所得代扣个税的话,就不能做为工资成本入账,只能做劳务成本入账,而劳务成本入账应该取得劳务提供方到税局代开的发票,个税在开票时由税局收取,不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个税。
拓展资料: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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