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五章 当场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法定检验检疫的;(二)应当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三)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用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第六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六章 听 证
第三十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注销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取消从事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涉外资产评估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除害、卫生处理工作资格、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吊销已取得的检疫单证、责令停止生产出口假冒伪劣商...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九章 附 则
本文主要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在确定违法行为期限时,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则从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由局长李长江及副局长陈大牛共同负责执行,制定日期为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旨在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该办法详细...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八章 执 行
第五十五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六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可在以下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二十元;或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若符合听证条件,有权要求听证。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七章 送 达
第五十一条,若无法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日内送达。第五十二条,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委托其他机构送达。若邮寄和委托都无法实现,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三条,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 管 辖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第八条,此类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管辖。若涉及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局负责;而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由国家局直接管辖。第九条指出,如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