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旷工怎么处理

我以前在一家化工厂倒班。在体检前就觉得心脏有点不对,就想领导申请上长白班。公司没有答应。后来体检了查出心脏有问题,我又去找了领导,领导说没有看到体检报告也没有答应。后来觉得实在不能倒班了,一天24小时根本就睡不着了。我就自己去体检了。后来把报告给领导看。领导说等放完假在调整。就这样我就走了。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说了以后不来上班了。现在都过去一个多月了、公司也没有帮我开除 也没有给我签离职。并公司没有发我走那个月的工资。保险这些在我走的时候也停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视楼主的健康,强迫你冒险作业,影响到你的人身安全,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辞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追回未发的工资,并对没有及时发给工资要求赔偿那个月的工资的50%—100%(第八十五条);如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按第八十五条要求赔偿。
  有关加班工资问题,《劳动法》44条有规定
  另外,在向劳动局内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是由用人单位出的。(具体规定你再向劳动部门查问一下)
  这里先引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其他规定,你可以详细查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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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6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外,不用支付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7-26
他们说的差不多了.我来总结一下..
员工辞职,需也书面形式提前拿30天通知领导(记得一定要通知到)..
你这都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
那么你可以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咯..至于这1个多月你没有上班的情况,我建议你拿着你的体检表去找领导,如果领导还是要要求你为这1个多月的旷工负责,那么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帮助..
第3个回答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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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7-30
拿体检报告去告那个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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