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5年7月毕业的大学生,没有签订3方等就业协议,档案被打回生源地社会保障局,户口也被打回原籍。我看到有这项规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 某高校毕业生,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那请问一下我的情况,在2016年的公考中可以按照应届生报考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