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工资不及时,不缴纳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吗

你好, 我2015年4月份入职,一开始未签订合同,未缴纳任何保险,发工资也非常不及时,我是2016年2月份发的2015年4-12月份工资,后来年底时公司糊弄了一份劳动合同让我们签,签完合同也没给我们,我在那里实在干不下去了,没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了,请问公司会报复我吗?

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及时,不一定属于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工资报酬的,当月工资未在下月支付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随之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结清工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没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求结清工资,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书面告知的证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后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劳动者没有相关证据,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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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9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的,不过,我建议你找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给你补齐保险,并给你双倍赔偿。追问

谢谢您

第2个回答  2016-05-08
为什么要直接走人呢?这种无良公司走之前就要告他。直接拨打12333投诉公司,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走之前也要拿到自己应该的工资才行。坚决打击这类无良公司。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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