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刑事诉讼法》129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这一条规定,能否理解为“对于死因明确的尸体是可以不解剖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尸体也不必然都是需要解剖的”。请问能否这样理解?

仅从逻辑上讲,不能,逻辑上不成立。实际上,解剖的作用也不止是明确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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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7
明确死因的尸体为什么还要继续解剖,这涉嫌毁坏尸体了,抛开目的谈行为不太好吧
第2个回答  2019-03-12
不可以,不能这么理解,什么情形就是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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