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这一条规定,能否理解为“对于死因明确的尸体是可以不解剖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尸体也不必然都是需要解剖的”。请问能否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