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近亲婚。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3、疾病婚。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4、早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对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中婚姻当事人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现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有借用与盗用两种情形。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者,习惯称为“被结婚”者。无论是盗用还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盗用则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对于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应当将“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不应将“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被冒用者”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而已,其本人既没有婚姻登记的意思和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不能成为婚姻当事人。否则,使用他人身份重婚,则是他人重婚,“冒用者”可以脱罪。因而,不能机械地把“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当事人。
(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适用。要善于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其他不适法婚姻。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其他不适法婚姻,不仅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也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在)。如常见的“被结婚”,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还有很多登记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婚姻,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然后才是业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因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是解决此类婚姻的有效手段,要善于适用。
(三)婚姻效力纠纷合并审理的适用审理婚姻效力纠纷,要善于适用合并审理。一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不能拒绝离婚与婚姻效力审理,要善于将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即先审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继续审理离婚,婚姻不成立或无效者,则直接确认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也可以将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为先位诉讼,离婚之诉为备位诉讼,当婚姻无效之诉不成立时,则审理离婚之诉。二是要善于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婚姻效力争议合并审理,包括本诉与反诉、变更、追加请求的合并审理。如原告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被告可以反诉婚姻成立。又如有的“被结婚”者被他人起诉离婚时,“被结婚”者可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因为离婚要以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与他人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被结婚”者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请求成立,对此应合并审理。在民事程序中合并审理婚姻效力,可以将离婚与婚姻效力纠纷“一网打尽”,一次解决,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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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 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