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因数据量较大导致被告无法当庭举证和质证其证据的瑕疵和造假内容,

且原告拒绝将证据交与法庭更拒绝被告借阅参考,导致被告无法准确举证和质证原告的证据有造假行为和瑕疵,被告无奈只能提供了相反数据来举证推翻被告方的证据,而法庭不予采纳被告提供和出示的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证据,怎么办


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但法律也规定,证据经双方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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