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9-16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和被告作为案件的双方,在地位上根本就没有差别,只是为了区分谁是案件的告诉者、告得是谁而已。所以,你纠结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意义的。
只是案件的审理是遵循告诉什么审理什么的原则,不在告诉范围内、属于两个案件的问题却在审理过程中被提出,虽然两者之间有联系,一般还是不予处理的。这就是对原告有利的地方。但被告如果要提出来审理,那么可以用“反诉”的方法另行起诉。如果法庭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则会采取并案处理的方式。但我认为在你所说的那些东西还不存在不在离婚范围案件内需要另案处理这个问题,同时也不构成另行起诉的基本条件。
注意,法庭不是家庭,不能随着自己的性子想什么就来什么。如果按照你的想法很可能会真的败诉的 ---- 如果你还有一点诉求的话(我没有从你上面的说明中看出你有什么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