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违法,确定信息泄露属于环保局所为的,向上级环保厅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第4款: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5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6款: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此外,关于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关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
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扩展资料:
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也分别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对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首先要确认,确实是环保中心把消息泄露出去的,然后可找到省环保厅去反映举报环保局的徇私舞敝行为,省厅如果核实举报属实,会彻查环保局泄露人,至少要记大过处分。
环保局有保护举报人信息的责任,公开举报者的信息,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可以向上级单位举报环保局这种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行为。
保护举报人具体如下:
1、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
(2)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2、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
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3、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1)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
(2)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3)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4、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法律上对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
扩展资料:
1、举报保护是举报保障机制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使举报人在提供举报线索的同时受到打击报复。保护好了举报人,举报人才能放心举报,支持举报,有效配合工作。
2、举报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二是严肃处理泄密案件,严肃处理泄密人员;
三是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严厉查处打击举报人案件。
另外,举报人自己也应当注意举报方式,加强自我保护。
3、保护作用:
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在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和实现举报权利同时,具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是在被举报人发现、怀疑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时,通过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以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来确保举报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举报调查工作秘密进行,使得举报人放心,不必担心自己的举报行为及有关的事项被人发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举报保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对方很可能要报复你,现在重要的是你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1)你可找到省环保厅去反映举报环保局的徇私舞敝行为。
(2)省厅如果核实你的举报属实,会摘掉环保局泄露人的乌纱帽,至少要记大过处分。
(3)环保局有保护举报人信息的责任。他们公开举报者的信息,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你可以向上级单位举报环保局这种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行为。
1、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
(2)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2、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
(1)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
(2)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1)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3)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4)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首先你要确认,确实是环保中心把您的消息泄露出去,然后您可找到省环保厅去反映举报环保局的徇私舞敝行为,省厅如果核实你的举报属实,会摘掉环保局泄露人的乌纱帽,至少要记大过处分。环保局有保护举报人信息的责任。他们公开举报者的信息,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你可以向上级单位举报环保局这种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行为。
保护举报人具体如下: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
(2)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
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1)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
(2)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3)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法律上对举报人,按〈知法〉第四十冻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供批评和事仪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家的违法失职行力,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们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法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文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千心国家工作人家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