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在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上是否有支持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条款呢?我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里没有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款,但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这样规定,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按双倍工资计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企业应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支付补偿金。在网上,我也有看到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因为法律无条文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违法是肯定的,只是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呢?如果劳动者以实施条例第六条为法律依据写一份由于公司未和本人签合同违法在先,故本人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给公司后即停止工作,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请劳动仲裁,除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外,可否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好像只能提出一项要求啊,求解?
资料: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真诚的谢谢各位的精彩解答。我已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0年,原合同09年到期,今年没签合同,现公司对我处处为难,想让我自己自动辞职而免责。故本人想中止劳动关系,要求补偿。miao_yingjie:我大概知道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的权益主张,并且已经在收集证据。东东了解:你说的只要没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可有法律明文规定?我就是纠结这个……。史雪松:知道,这个仲裁程序我是必定要走,我如果对仲裁不服可能还会提出上诉。一剑臣:我没有试用期的。签订合同好像不用劳动者书面申请吧,用人单位是主体,应该主动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的。你最后说的正是我担心的,法律虽好,重在执行啊。 上海余丰胜律师:您好。谢谢您的专业解答。可惜您在上海,如果您是福建泉州的话,我都想具体和您谈谈,把仲裁事宜全权委托给您。一、您说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认定即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都不需要解除吗?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立即走人?二、我作为当事一方,有权决定不再与公司建立或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这可有法律条款依据啊?会不会我即时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后,反而被公司要求承担随之的责任呢?三和四、你这样解释我对实施条例的第六条就明白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