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与欠据有啥区别?

如题所述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据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据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据。

2、性质不同。借据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据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据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据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

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据,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据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据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扩展资料

3种方式让过期借据生效

1、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让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3、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

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欠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09
借据有受法律保护,欠据有纠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6-28
借据与欠据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据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据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在债务人出具欠据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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