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
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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