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遗属补助政策

如题所述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困难补助提高标准:

1、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红军时期):1300元  

2、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抗日战争时期):1100元  

3、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解放战争时期):900元 

4、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建国后):680元 

二、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遗属补助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16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http://www.jshrss.gov.cn/zcfg/gfxwj/200810/t20081021_21100.html

索 引 号:550232674/1999-00026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1999-08-12

文  号: 苏人通[1999]216号 苏财行[1999]129号

主 题 词: 遗属补
第2个回答  2017-08-04
江苏离休干部遗嘱补助标准

江苏省遗属补助政策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250元。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160元。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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