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32万增值税发票 补交税金和罚款后是否还要追究刑责

一笔业务由外省公司开入30多万增值税发票 本地税务稽查已经查实处理 补交全部税金和罚金 外省公司所在地公安和国税查核此事要进行罚款
此罚款是否需要交纳 是否还要追究刑责 是否一事可二罚?税务处理后 公安是否还要处理?这是关心的要点

  1、此罚款应该缴纳。因为,你补交的税款以及罚款是对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说是对你由他人虚开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对对方的处罚是对其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是一回事。由于,对方没有收入,所以只对其进行行为罚,也就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并不涉及税款,而你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抵扣,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所以必须将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补交税款。
  2、至于追不追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但因为数额不是特别大,找找人也可能不会追究,事在人为。具体规定是: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第1 条已经说了,虽然是一个案件,由于违法的主体和行为不同,所以不属于一事二罚。
  4、如果税务机关移交,就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根据情况做出下一步处理措施。但是,如果能在税务局找到人,不移交的话,公安机关就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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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6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不到较大、情节一般的,刑法没有起刑点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不分情节一律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任何犯罪都有情节轻重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则不应定罪处罚。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①的规定,对于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就应定罪处罚。对于虚开税款不满1万元或者被骗取的税款不满5000元的,原则上可以按违法行为处理。
第2个回答  2010-09-26
你是购货单位,如果有业务事实,补交税款和罚金,就不追究形责。

虚开32万增值税发票 补交税金和罚款后是否还要追究刑责
2、至于追不追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但因为数额不是特别大,找找人也可能不会追究,事在人为。具体规定是: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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