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是否有权要求给予补偿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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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1
问题:前不久,我大儿子因故去世,我要求与二儿子的养父赵忠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赵忠表示同意,但要求我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他在收养我儿子6年期间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补偿。请问题:赵忠的要求合法吗?
赵忠的要求是合法的。《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你信中说:你在你大儿子因故去世后,要求赵忠解除你二儿子的收养关系,赵忠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答应了你的要求。但赵忠毕竟把你二儿子养了6年多时间,期间的花费和辛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赵忠要求你适当补偿收养你二儿子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是于法有据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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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29
没有权力,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也是一样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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