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16
根据《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成立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只限于《解释》中所列举的七种情形,而这些工作原本属于人民政府职责范围之内。这七种情形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所在的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和公益事业(如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则不在此范围之内。二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须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也就是说,是基于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在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指挥下进行的。三是要有法律依据,即授权主体的身份、授权依据、授权内容是合法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该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也是合法的。
依照《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中从事上述七种情形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
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存在受贿行为,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