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间酒楼任职仓管,于2009年5月入职,试用期一个月!所有在职员工都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在职期间除了每月两天的休息外,所有的公共法定假期是没有的,像中秋节、国庆、元旦、劳动节等等也是没有假放又没有钱补!春节只补一天的工资或补一天的假期,两者选一!
2010年9月24日我交了辞职书,但老板说等她请到人才可以走,如果在没请到人前我走了就当离职,一分钱的没有!!!
我想知道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告上劳动局会胜数吗?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签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走人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才能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不但可以马上提出辞职,而且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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