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继承制度

第1个回答  2016-11-10
先秦 先秦田制思想中影响最大的是井田思想。它首见于《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轲认为,这种平均分配的小土地制,能使人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是最理想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实行劳役地租,保证“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梁惠王上》)。从而家给人足,达到天下大治。孟轲的井田思想宣扬了理想的小土地平均占有制。与孟轲井田思想相近的是《周礼》所述的田制。它亦是以一夫百亩为基础,以大小沟洫规划成方形。但《周礼》田制中没有公田,亦无公田上的劳役地租,而有按土地不同丰度折合标准亩积的平分耕地的方法。它与孟轲的井田思想一起,成为此后封建地主制经济下许多思想家寻求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时所经常援引的田制思想。
汉代至唐代 汉王朝建立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西汉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指出当时土地的占有十分悬殊:“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而租税又极重:“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为了限制土地兼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限田原则(《汉书·食货志上》),但没有具体的限田规定。此后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们主张复井田,而桑弘羊则认为“足民何必井田”(《盐铁论·力耕》),这是最早出现的关于恢复井田问题的争论。西汉末年,师丹重提限田论,孔光、何武据此提出具体的限田标准:不论贵族、平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以三年为期,到期过限部分没收为官;商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书·哀帝传》、《汉书·食货志上》)。限田思想经董仲舒创议后,不断有人申述发挥补充一些较具体的内容,事实上后世出现的许多土地方案都是限田思想的变种。故它对后世田制思想的影响实际比井田思想大得多。
王莽当政时,宣布全国土地为“王田”,禁止自由买卖;规定一家男丁不过八口而拥有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超过部分分给宗族乡邻;无田农民由国家授予土地,一夫一妇受田百亩。王田制系针对土地兼并而发,但不符合当时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历史要求,故颁布后约三年未能贯彻,即行取消。
东汉末年,不少思想家讨论土地问题,大多数认为不能完全仿行井田制,须另求解决方式。如迁农民到宽乡授予土地;或实行“以口数占田……不得买卖”(《文献通考·田赋考一》);或主张“耕田勿有”,只许使用土地,不得“专有”土地(荀悦《申鉴·时事第二》)。仲长统则坚持实行井田制,但他所谓的“井田”,实际上是指每夫占田以百亩为限的土地小私有制,不同于孟轲的井田思想。
三国鼎立期间,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封建政权皆重视屯田,很少讨论私有土地问题。由政府组织劳动力开垦荒地或边远地区,以供军队给养。分为军屯与民屯两类。土地均属封建国家所有,耕种者是被强制的士兵、农民或罪犯等。屯田制自汉武帝创设后,直至清代前期仍存在。
西晋时,李重坚决为封建土地私有制辩护,反对当时恬和的限制田宅奴婢之建议。接着司马氏政权公布了占田制,其中除规定贵族与官僚占田数的级差限额外,规定农民占田以丁为标准,“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晋书·食货志》)。占田制曾否实行尚有争论,但作为一种土地思想却反映了阻止土地兼并的限田要求,并体现出比前代更为具体的法令规定。如对农民只规定占田数额,没有还田规定,显然是以占田作为取得小块土地私有的法定形式;课田是必须交纳田租从而必须耕种的土地限额,而在课田额以外所占的土地不交田租,就具有鼓励农民多垦荒种地的作用;至于人丁占田按性别与年龄而有等差,则是按劳动力强弱规定每人耕地面积的合理观点。但占田制丝毫没有触动世族大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如作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来理解,它只有取得土地的规定而无还田规定,也是其重要缺陷。
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据此于太和九年 (485)颁布的均田令,提出了中国封建时期最为周详的土地改革方案,并断续推行达三百年之久。其主要内容是:露田男四十亩,女二十亩;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均于年老身死时交还,不得自由买卖。奴婢与牛所受露田则随有无还受。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由一亩到二十亩不等,并准其世袭或买卖,但购买者不得逾限。分得土地的农户须按规定纳税,还田后即免除纳税义务。此外还有许多详细或特殊的规定。均田思想并不要求改变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致力于将封建国家所掌握的大量公荒地平均分配给一些无地农民,使农业劳动力更有效地依附于土地,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封建国家的税收。均田制包含了一些新的内容:①细致地规定了土地的各种不同利用形式,除种植谷类作物的露田外,还区分为麻、桑、榆、果树田和宅地,并各按其特点确定分配亩数。②对于各类土地作物的生产周期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已有明确的认识,如露田和麻田定为必须还受之田,而桑、榆、果树田及宅地定为世业田,并准许在一定限额内自由买卖,以鼓励人们的长期投资。③按生产能力分配田地的思想特别突出,如男多女少;按使用耕牛及奴婢数目多少授田,随劳动能力的存在与否以为还受土地的依据;各类土地的分配数量也按各地所需要的劳动多寡来决定。④其他原则如授田应“先贫后富”,新增人口授田要“恒从其近”,以及鼓励各地区劳动力均匀分布的规定等。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及唐初都是均田思想继续流行的时期,而以唐代最为周密细致,并具有若干新的特点。如规定奴婢与牛不再受田;专以男夫为分配土地的对象;世业田的比重相对增大,买卖尺度放宽,甚至须还受的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买卖;工商业者及僧道都被纳入均田对象的范围等。这些观点一方面固然适应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却也推动了均田制本身的瓦解。因为口分田往往受而不还,世业田面积又日益增大,则可能作授田之用的土地日形缩减,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必然被一种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租佃制所代替,故在唐开元(713~741)以后,均田思想趋于幻灭。
此后人们已提不出什么新的土地方案,只限于重复井田、限田等旧说。如杜佑宣扬井田制有十大优点;白居易建议在狭乡人多之处实行井田制,在土旷人稀之处任人自由占有土地;元稹(779~831)则把“均田”用作分摊官荒田地的代词,抹煞了它的小土地平均分配及缓和土地兼并的本意。大抵唐中叶以后的思想界注意平赋役问题的多于注意解决土地问题本身,如柳宗元(773~819)也只提到“定经界、核名实、均征赋”(《柳河东集·答元饶州论政理书》)。可以说,中国历史上许多有名的土地方案,除极个别的例外,基本上都是隋、唐以前的思想家提出来的。
宋以后 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相比,宋代以后的土地思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体有以下几点:
①大多数思想家都把土地兼并看成积重难返不易改变的客观事实,故在谈土地问题时常把土地私有权的不可动摇性作为前提,于是出现了许多反对“夺富人之田以予贫民”的思想家,认为限田、均田乃是徒劳无益之事。如王安石、叶适、丘、黄宗羲和顾炎武即为其重要代表。即使仍有人注意或研究土地问题,甚至坚持实行井田制,他们的侧重点也与封建前期有所不同。如北宋主张实行井田者较多是祖述《周礼》办法,很少坚持孟轲的方案,亦即只强调一夫受田百亩,而放弃八家为井的方块田制度。李觏认为八家共耕公田不是好办法,便是其典型。张载(1020~1077)则企图用田官的头衔和“不失其为富”的诺言,来劝诱地主阶级接受这种一夫百亩的井田制方式,甚至计划买田一方以进行试验。又如南宋林勋关于恢复井田制的建议,实际上是在大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一夫占田五十亩,并把重点放在赋役负担上。明、清之际黄宗羲肯定井田可行,也只是从当时垦田数与户口数的对比来论证一夫授田五十亩有可能性,主张分配后多余的土地可让富家自占。这些观点徒有井田之名,和古代的井田思想有极大的出入。
其他的土地方案如明代丘的配丁田法,主要以确定赋役为目的;王艮的均分草荡议也不能算是均田制度;清初颜元与李由主张井田改变到均田再改变到限田,其最苦恼的问题是用什么方式能使地主阶级不受损失,又让农民能取得小块土地。王源的田制形式上为六十亩长十亩宽的长方形,实际上却是集合孟轲井田之意,《周礼》沟洫道涂之制以及赵过代田法和唐代租庸调制之大杂烩,他最值得珍贵的土地思想是“有田者必自耕”、“不为农则无田”(《平书订》),这已是耕者有其田思想的雏形。
总之,北宋以来主张井田、均田之说者,不象封建前期各种土地方案的倡导者那样总是以反对豪强的占田过多为号召,而是设想出种种办法,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同时,保证大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或得到相当的补偿。
②有不少思想家对井田思想进行了分析批判。一般说来,汉、唐谈井田者多认为井田难于实行,但常不说明其难行的理由;而拥护者大都把它盲目地加以美化,无视其中存在的许多矛盾。从宋代起不时有学者提出各种论点,论证井田制不可能实行,如苏洵(1009~1066)、叶适、马端临(约1254~1323)、丘等等,而王夫之甚至认为“归田授田”,古代绝无其事,并对八家共耕“公田”之说作了有力的反驳。
③南宋以后的封建思想家尤其是道学家,已不热心于提出什么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而把注意力集中于“经界”问题。所谓“定经界”,不过是通过土地丈量,弄清隐匿的田产,以增加封建国家的收入,与田制无关。此外,有不少迷恋井田者把井田制看作消除贫富不均的理想方案,甚至到清雍正年间还在直隶省新城、固安两县加以试行,不久即自行取消。对于限田之说,也不时有人提到,那只是将前代土地思想作反复的咀嚼罢了。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明末起义农民的“均田”口号,这是被压迫农民自己提出来并用力方式以均分地主土地的革命要求,与此前剥削阶级思想家所谓的“均田”不能混为一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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