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特点

如题所述

古代继承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当代民法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中国古代
继承制度,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无统一规定。就身份继承而言,虽然一般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被继承人尚健在就已经实现的继承也颇为常见。周礼称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继承为“继统”,在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后世,“继统”始终存在。就财产继承而言,在受儒家礼的思想影响不大的秦朝和西汉初期,继承可以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统一后《分户令》沿用了这一条。西汉初年,因汉承秦制,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产依然存在,但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局面的形成,“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立法指导思想,财产继承就大多在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遗嘱继承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就身份继承而言,要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就财产继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继承,历代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律限制较严,比如遗嘱有效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及“官给公凭”。“证验分明”是指遗嘱以书面遗嘱为有效,并要求有见证人。“官给公凭”是指遗嘱要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加以证明。还有对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了限制。总之,在中国古代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是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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