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通知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1
  二、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工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三)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七)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第九条内容是:1、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2、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6、严禁迟报、漏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是什么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九条内容如下:1. 禁止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2. 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3.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 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6. 禁止迟报、...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是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

煤矿超员作业处罚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是指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全年实际产量可以有上下浮动,不能超过核定产量。超过了就属于矿产重大事故隐患。2、矿井月产量超月产量计划百分之十。矿井每月产量不能超过月计划的百分之十,超过了就属于矿产重大事故隐患。因此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三超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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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超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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