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三证合一销售发票要通知对方认证吗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3)提示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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