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或从侵权人那里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垫付及时抢救伤者的费用或者死者的丧葬费用。并不是一个经济困难的救助基金。
这两项垫付费用的申请程序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此,抢救费用的垫付,不是由个人申请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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