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借条上所载明的最后还款期限已经超过2年,且债权人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的影响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那么该借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
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的影响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立即搜集合法有效证据,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
2、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4、民法通则139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时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中断的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136条、138条、139条、140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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