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吴某在一次出差办事的过程中不慎受伤,事后他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吴某的工伤作出了认定。但是,吴某却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觉得待遇水平太低了,虽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但是矛盾还是没有解决。于是吴某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作出裁决。请问,提起行政诉讼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工伤行政争议处理的实践,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诉讼的人或者单位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行政争议是工伤认定的争议,那么被告是劳动局;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那么被告是保险经办机构。在此要注意,经过行政复议的,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及其初步的理由和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吴某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吴某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请解决这个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特别提醒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样的,即原告与其提起的诉讼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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