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之一的,票据无效。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减少发生纠纷。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几项。下面来具体介绍票据的这几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来便于大家记忆和区分。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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