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分录建筑业营改增的

因为我们是建筑业营改增的,然后下面有好几个工程项目然后5月1日前的都是按照简易征收的,5月1日之后的都是按照11%来征收的,简易征收的比较简单直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征收)
但是11%的税率,由于我们在地税之前有欠税款,所以国税要求我们每一笔先缴清,然后再开发票,等拿来材料发票的时候留到下个月直接抵扣
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支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材料发票 借: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a工程 10 贷:预付账款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a工程 3
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但是,由于我们在当月直接缴清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a工程 3 贷:银行存款
我这个分录是不是错了?
然后,我看有人说是直接在应交增值税直接转未交增值税之类的,怎么转?不用三级科目么
我是用用友通做账的,
他们说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那么应交增值税下面的销项和进项是不平的么?是只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平了就可以了?

例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 “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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