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问题:1.病人入院当天院方就认为患者病危,为什么不同意患者转院?2.院方在不同意患者转院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谈话作记录和要求家属签字?3.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为什么院方又同意患者转院了呢?
转院制度:到我院就诊患者确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难或我院目前技术水平及诊治手段不能解决的病症,需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经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转院。
2、无论门诊、急诊、病区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稳定前不得随意转院。必须采取积极救治手段,待病情允许转院,由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
3、转院时要为病人办理必要的手续,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转院证明,并将病人转至医保、农保、商保定点医院治疗。
4、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风险及转院所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法需谈话告知,并嘱患者或家属签字。
健康普及网 首席医学网
相关内容:医疗问题
医疗保健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医疗行为的不规范,医疗秩序的混乱将会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不断健全
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呼声。
1 关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了救治患者而实施的一系列诊疗、护理措施。医疗行为通常由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但前两者都属于“软规范”。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在一些情况下软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相应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处理主要遵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9月1日实施),但与医疗行为纠纷相关的问题并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能解决的。从广义上来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行为前、医疗过程中及对医疗行为结果的争议。首先,医疗行为从何时开始?这是个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从时间上界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范围。
挂号是不是医疗行为开始的标志呢?有许多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疗行为可以等同于合同中的
要约与承诺行为。但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是复杂多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因此,不能简单把挂号看成医疗行为的开始,要从实事出发,看是否发生医疗行为,或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不能简单按
《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定义医疗行为。
2 关于医疗行为主体
在规范医疗过程的相应法律法规,如
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范医疗主体。那么医疗主体则明显分为两个层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则没有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主体对待,从而使一些应该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无人承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作为主体的界定由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范。医师指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那么现在医院大量存在的进修、实习医师应由什么来规范呢?他们产生的医疗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健全。
3 关于医疗结果的处理
由于疾病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可以预测因素,因此医疗结果也时常不可完全预料。病人康复出院,医疗行为结束。但在一些情况下,医疗结果患方常不满意,纠纷产生。纠纷的处理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按医患双方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3)患方不按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常出现患者家属无理取闹如:停尸病房,殴打相关医务人员,破坏医疗机构设施等现象,有的甚至聚众滋事,严重干扰医疗的正常工作秩序 [1] 。
在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都有规定,扰乱医疗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正常权利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但在执行过程中
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力度,与医院缺乏密切的协调。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健全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 。
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在处理上应与大医院区别对待,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应有政策倾斜,大医院的承受能力强,而小医院则不具备很强的医疗事故赔偿能力。恰恰相反,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又是人民群众少不了的,应是国家扶持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使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 。认真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使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 关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医疗主体不合法的前提下出现的医疗行为。常见的有医疗机构不合法和所谓的游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非法行医的处罚 [3,4] 。条例中规定的非法行医引起的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
非法行为也属医疗行为。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是普遍,即使大城市也不少见。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1)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收费明显提高,低收入人群和进城务工者常无力支付此项费用,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2)卫生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使非法行医者有机可乘。我国刑法里相应的“
非法行医罪”条款,具体实施时常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尺度的把握。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应按什么程度处理?赔偿按什么标准?
参考文献
1 宋晓亭.论医疗行为的过失豁免―兼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过失应如何理解.法律与医学杂志,,9(3):-.
2 医疗纠纷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02.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江苏
苏州大学医学院 1.病人转院的标准: 据
新华社消息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病人,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转到大医院就诊?从大医院转回社区,又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日前,省卫生厅出台规定,首次明确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执行“标准”,使“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有了依据。
省卫生厅首次明确从社区到医院的“上转”患者具体条件为: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等。从医院到社区的“下转”条件则为: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
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等。
根据规定,双向转诊必须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
2.不转院死转院到有可能活根据:某患者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进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病人病情比较危险,院方发出了病危通知单,患者及亲属为防止不测极力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表示患者现在非常危险路上出现意外不宜转院治疗,没有同意患者转院,并且在谈话中以记录家属也签字认可.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家属反复要求转院,在家属签字后转院.说明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当时根本就不清楚自已医院的医疗能力,是导致患者不转院死转院有可能活的根据.
3.签字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