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确权决定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12条第一款直接到法院起诉,被驳回。让去行政复议。

对农村土地确权决定不服,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规定那个位阶高,以谁为准?

最高法院的批复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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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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