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或者符合国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是职工的档案记载,以及相关原始资料的印证,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档案,是职工的重要资料,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一般不会丢失的。
档案的丢失,失去了重要的认定依据,无法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很难解决,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规定,必须是原始资料,任何证明无效,因此,唯一解决的办法,是找到原始的资料,比如可以去劳动部门查找招工手续的存根,
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表,考勤表,等等,作为佐证。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
2009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无论是来自公众的声音,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都有意见认为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不尽合理,门槛较高。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通过的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值得期待。
但长期以来,专家学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会舆论呼吁声音很高的养老保险15年缴费问题,仍然没有实质性突破。
虽然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此规定着的草案依旧维持了缴费15年的基本门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