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高校的财务人员,单位聘请了若干位外聘教师,大多是退休的老教授,在代扣他们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劳务报酬20%的税率还是按"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请各位高手给个答案,谢谢!
但我们学校聘用的大多是退休的老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好像出过一个退休人员再任职按工资薪金扣个税的文件,不知道那个再任职是什么意思?我们学校的算不算?
1、学院外聘校外专职教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退休人员无需缴纳社保的,符合签订劳务合同条件的应签订劳务合同,可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不符合条件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按外聘教师由学院计算扣缴个人所得所税。
扩展资料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的区别
雇佣与非雇佣。工薪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参考资料来源:汇华学院行政处—关于执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1、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我们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给上五险一金,还是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的。如果该教师是有雇佣单位的,在你这里只是兼职,那么就按劳务报酬交税。
如果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