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规定,需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方能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与住宅相连或在公民的住宅内需要开展烟草制品等经营业务的,烟草发证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等决定。同时,发证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等规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的卷烟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途中遇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如,行政执法人员完全违背上述法律规定,擅自侵犯公民住宅权等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大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同时,其违法行为导致给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明:
1、住宅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所证明为专供居住的住宅房屋,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住宅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车库或地下室,以及托儿所、零售店、专卖店、疗养院、旅馆等具有经营活动用途的房屋。
2、前款事实,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