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行驶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行驶证主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字体为12pt黑体,位置居中;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发证日期”等文字。副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号牌号码”、“核定载人数”、“档案编号”、“整备质量”、 “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准牵引总质量”、“备注”、“检验记录”等文字。
参考资料:
如果开车没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将面临的处罚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的驾照扣 一 分,并处警告或者 二十 元以上 二百 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五 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 九十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二十 元以上 二百 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一 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以上信息来源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而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参考资料
驾照网.驾照网[引用时间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