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海南注册,而所有员工都在广西南宁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广西或南宁人。现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在海南买社保,而员工们都不愿意。因为:1、这样子会很麻烦,门诊医疗享受不到,住院医疗还难讲;2、以后辞职的话,不确定公司会帮转回来,大多数可能会要员工自己去海南办理;3、一直都在南宁缴纳社保,不想换来换去的,担心以后对接有问题。
所以想请问下:劳动法里有规定说公司必须在员工工作地购买社保吗?
因为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说动老板让他在南宁给我们买社保,只能看看劳动法或其他文件上有没这样子的硬性规定。
麻烦各位大虾了。
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