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 婚或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 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 博、吸 毒等恶 习屡 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 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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