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来我学校招聘,我应聘上了,并与其签订了就业协议。然后该企业在我们签完字后拿走了就业协议(一式四份)并手写添加了4条条令(并未告知我们手写添加条令一事,但条令所规定的内容招聘时和我们说过)其中一条规定未干满2个月离职需缴纳2000违约金。我如今实习半月左右,认为实际情况和招聘所说差别较大,所以想离职。1。招聘时说实习期公司提供住宿(其他未多说,我们也没问)来了以后才知道是自己租房自己交房租,公司报销,并且住满一个月报一个月。我们都以为是到了公司将就有地方住并且实习期没有房租。无奈自己找房子并一次缴纳2个月房租,如今想离职,公司拒绝报销。2。招聘时说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晚6点,然实际大部分都是6点以后,最晚一次到晚上9点半才下班。3。招聘时说没有处罚机制(其实都知道不可能,然后想问深一点,结果只收到没有处罚这个答案),来了发现跟预想的一样,很多地方做错都要扣钱,但当时只说没有处罚,除非你打破公司物品要赔偿。就业协议有一条规定:未如实向对方介绍己方情况,对方可解约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我想知道我可以凭借这一条来拒绝支付违约金吗?
并且公司说报销来时路费和未找到住房之前住宾馆的钱(仅限前三天,然我第三天找到的房子,所以也只住了三天),如今也未报销到账。
额,这个不是学校给写的,是企业手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