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多年不联系,某日张三以高中老同学和同乡之宜请李四喝酒,醉酒后,张三请李四为其做三万元担保,时间为2014年11.5至2014年12月五日,目的是去做投资生意,李四醉酒答应,被张三拉上放高利贷者王五的无号牌车辆,在车内签下字和手印,身份证被拍了照,张三与王五是大学同学,口头说只是个形式,出了问题去找张三的父亲。随后王五离开,李四被张三送回家,李四没有见到三万元现金。李四醒酒后后悔其保证,请求张三立马还上钱,张三说钱已做投资,并承诺与李四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李四不知法律,故没有找王五来签字。2014年11.23日,王五打电话给李四,说张三骗钱跑了,让李四找人。李四不知情,遂联系张三的父亲,张三的父亲以子债父不偿为由拒绝联系。后李四找上门去,发现王五知道张三已逃逸至新加坡,且王五与张三还有联系,张三还发了张照片给王五,而且王五与张三的父亲亦相识,很熟。张三的父亲和王五都知道张三吸毒,在新加坡贩毒,因贩毒被遣返回国,在国内找李四等同学朋友骗担保和借款共计13万多,回新加坡了。这些事情李四均不知情,都是在与放款人王五和张三的父亲的谈论中,被告知。现在还款期限尚未到期,担保人该如何维权? 若有好的建议请详细回言,担保人李四希望以法律维护权益,请问现在能否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报案起诉张三诈骗,撤销担保。。证据补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请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 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