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关于家庭信托基金的介绍,但是网上的资料都不健全。所以想咨询一下专家。
1,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只部分网站说过是5000万可以建立。但是大多都没有关于这个的介绍。是不是国内还没有
2,成立后是否可以像欧美国家一样,设立权限。比如孩子未成年,每年可以支取多少或是利润的百分比。或是固定给孩子的或者受益人每月固定打入金额。孩子在成家后可以支配本金的多少比例。之类的这种门限设置。
3,成立这后受益人是家庭的人。如果孩子结婚后,他的配偶是否自然变成受益人。如果追加受益人的条件是什么。
4,成立家庭信托基金后,可以归避类似于遗产税之类哪些风险
5,是否有足够政策,机构或者相关的监督机制。来确保信托管理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章的规定:信托的设立
一、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二、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三、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如果按你这么说,看来国内的家庭信托的可操作性并不是特别高。其实我想的也就是传承为主。孩子现在比较小他未必将来会想接受我的产业继续下去,然后就算想也未必就一定能成功。而且还会涉及到我死以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且未必我的产业不会出现什么意外。只是想给他们的将来留下一个保障。非常感谢
追答再多啰嗦两句,其实这个操作性还是很高的,毕竟财富传承对于富人阶层这是个永恒的话题,尤其是未来改革开放那代下海经商的人淡出的日子也即将到来,他们的财富传承的黄金期也来临了,只是目前这块业务发展的不多,但是市场空间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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