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某晚深夜,女性王女士窜入某生活区,窃取了3000余元,在返回途中,遭遇到男性刘先生尾随,意图实施强奸。在刘先生接近王女士并试图搂住她腰际时,王女士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瞎了刘先生的左眼。随后,治安巡逻人员出现,将两人一同带到派出所。刘先生对强奸指控供认不讳,而王女士辩称,她认为刘先生的举动是企图窃取她刚刚偷来的钱,因此使用水果刀刺伤了他。
问题:
1. 王女士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69条对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3. 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假想)防卫过当?
4. 对王女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思路:
一、王女士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王女士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二、王女士的伤害行为不存在犯罪排除事由
(一)王女士不构成针对强奸行为的正当防卫
(二)王女士构成针对盗窃行为的假想防卫过当
(三)王女士不存在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三、王女士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王女士构成盗窃罪(既遂)
(二)王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三)对王女士的伤害行为应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
四、结论
王女士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故意伤害罪,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减免处罚。
规则提炼:
1. 事后抢劫罪中的“当场性”是指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盗窃等犯罪现场或其延伸场所,或在可能追回财物、逮捕状态持续过程中实施。
2. 偶然防卫因缺乏主观正当化要素,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3.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正当防卫事由实施行为,且对过当结果有认识的,承担故意犯责任;误以为存在正当防卫事由,对过当结果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犯责任。
4. 在假想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应适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规定。
5. 基于周延保护财产秩序的需要,刑法应保护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或基于合理依据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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