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个建设项目,那报告表登记表就不适用了吗?

并且我看国务院的报告表,登记表内容里并没有要求公众参与环节,所以理解为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报告表和登记表需要公众参与,并且建设单位没有义务,必要组织公众参与。并且不需要公告,听证会和问卷调查吗?国家级以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例规定吗?例如,我认为北京对环境影响的级别一定应与其他较不发达地区有所不同?另一个问题,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视为为了得到动土建筑许可的法律?其他国家有手续法的定义。但单就报告表登记表来看更觉得像是得到许可的法律。谢谢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但并没有规定报告表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
二、现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三、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四、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也作出了与本文第三条类似规定。
五、从环评编制单位和项目的业主的角度,如项目确可能对周边公众产生影响,从有利于今后项目建设的角度,建议还是适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而不应将其视为负担。
六、可以确定登记表是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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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第一个问题:根据环境影响程度不同,环境影响报告可以分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都需进行公众参与,编制报告表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如:项目建成后由于对建设项目了解不足,影响程度了解不足,可能会引起附近居民等不满或上访的建设项目,一般会根据项目情况做公众参与。
第二个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发达地区环境影响的级别与不发达地区不同,你可以理解为发达地区人们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等的认知程度较深,更可能会由于项目的建设引起公众的不满,不发达地区人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这方面认知较少。
第三个问题:不可以视为动土建筑许可,环评只是在环保方面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环保达标性进行论证,环评仅仅作为环保审批的一项依据。而且环保文件中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不具有你说的那种权利。追问

请问,
您说报告表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也会根据情况做公众参与,这事根据环评法的第几条?

追答

没有具体文件,就是为了在审批方便,环保局审批的时候可能会针对距离居民较近等问题产生顾虑,周围居民同意了会对审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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